×

Loading...
Ad by
  • 推荐 OXIO 加拿大高速网络,最低月费仅$40. 使用推荐码 RCR37MB 可获得一个月的免费服务
Ad by
  • 推荐 OXIO 加拿大高速网络,最低月费仅$40. 使用推荐码 RCR37MB 可获得一个月的免费服务

@BC

从警察的角度来谈谈这个事情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根据Criminal Code,这一行为构成上述三项罪名。换商标属于Fraud,没有付款部分的商品属于Theft,所得物品自然属于“从犯罪途径获取财物罪”Possession of property obtained by crime。5000元是刑法规定的分界线,所以虽然只有16元,其实和4999元一样同属Theft / Fraud under $5000。

之所以这么一个简单的行为会有三项指控,是因为刑法必须对所有行为作出规定,以使公民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警察依法行事,法官能准确定罪。如果犯案人只是将物品拿出商店,那么罪名就只有Theft和Possession of property obtained by crime。如果犯案人将物品给了别人,那么犯案人将获一项指控Theft,而那个别人将获一项指控Possession of property obtained by crime。如果你买了脏物,无论知情与否,你将获一项指控:Possession of property obtained by crime。如果能明白这些,就不会觉得是在把犯案人往死里整了。

警察几乎每天都要处理类似的案件,涉及的华人比例是很低的。检察官例行公事而已,不会因为你是华人才这么做。警察倒是有权使用自己的Discretion来决定是否起诉犯案人。通常如果犯案人如果是初犯,所涉金额很低(象这位华人),而且非常诚实地承认自己犯了案并保证以后不再犯案的话,警察是可以将案情记录在案而不起诉。但是警察这么做是要担风险的,他必须说明为什么这样做,而且必须获得受害方(商场代理人,即保安)的同意。可是犯案人通常都是百般抵赖,往往也失去一个让警察使用自己Discretion的机会。

不过被指控(be charged)并不等于被定罪(be convicted),犯案人必须上法庭向法官解释自己的行为,也许能获法官同情而从轻发落。类似家庭困难,所涉金额低,尤其是初犯(无任何案底)等,法官都会予以考虑而给予犯案人一个机会,称为Diversion,也就是要求犯案人去做多少小时的社区服务等等。

我总是很欣赏这样的说法: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Report

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茶话 / 社会 / 华人妇女贪16元被控3刑事罪, 将床单(sheet)上60元的售价标签私下换成44元
    一名华人妇女上周日下午3时在万锦市Markville商场的Winners商店购买床单时,将床单(sheet)上60元的售价标签私下换成44元,结果被商店保安人员发现并报警,她为自己的一时之“贪”付出惨重代价。

    警方在当日下午7时正式拘捕50岁的万锦市居民黄任卿(Winnie Yum-Hing Wong,音译),随之控告她3项罪名,包括5000元以下的诈骗、5000元以下盗窃,以及从犯罪途径获取财物罪。
    • 唉,一时贪念
    • 不是真的吧?倒霉的女人。
    • 商家以什么为证据 就能起诉这么多罪名 我看不靠铺
      • 监视录像,基本每个角落都能照到,数据保留很久,就是用来大官司的。
        • 那个有什么用 照不到细节; 如果老妇并不是有犯罪动机 只是因为标签破损而换 就太冤了 ;而且 为什么不换个更低价格的呢
          • 这些你都可以在法庭上去挑战控方,不过既然人家敢指控你,基本你跑不掉,你有钱请更高 水平的律师嘛?这个妇人,可能一被指出,就吓傻了,说了不利自己的话,听到的就是证人, 法官不会相信她是无意的。
            • 后来结果怎样了
    • 找个好律师,让商场倒赔300万
      • 好主意,以后大家都去偷。
    • 不奇怪,以前有人在包装内偷换小商品也是被控刑事罪.
      • 不管金额多少只要在商场偷搞东西就是刑事犯罪,这是刚入学时学校管法律的老师介绍的,他说只要被发现商家就会报警,商家是不会和你做任何理论的,警方指控,商家然后可能就是证人了。
    • 估计换时被逮个正着,其实换了也没用,有电子code的,名字看是香港老移民
      • 也不全是,winners有些东西cashier就按照贴的标签输入价格的
    • "从犯罪途径获取财物罪"不就是“诈骗”或者“盗窃”的概括么?“诈骗”、”盗窃“当然是”犯罪“,”犯罪“就是要获取财物。感觉就像是说某人犯了3条罪:A罪行、B罪行,A和B罪行。
    • 读了这个帖子,我很后怕。 前些天在Canadian Tire买东西, 心里想着别的事直接就走了也没排队付钱,也没有人拦我。到了车里才想起来没交钱。又跑回去付的钱。这中间如果有人说我是贼。我岂不惨了?!
      • 我也有一次在shoppers买东西,好几样东西不好拿,有一样就顺手夹在胳肢窝下面。结果付账完出来觉得怎么胳肢窝不对劲,才发现这样东西没付钱就拿出来了,赶紧回去。店员根本也没注意到。
        • 孩子拿了放在STROLLER里,走出商店才发现,赶紧送回.要被提前发现岂不掺了.看来以后出店门要先检查自己才是.
          • 所以,这是假新闻
            • 好像不是假新闻.在walmart真实发生了一次.哪位奶奶怎么也解释不清.罚了$70了事
    • 检查官是典型的走狗,这么多大骗子不抓,就与华人为难.
      • 从警察的角度来谈谈这个事情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根据Criminal Code,这一行为构成上述三项罪名。换商标属于Fraud,没有付款部分的商品属于Theft,所得物品自然属于“从犯罪途径获取财物罪”Possession of property obtained by crime。5000元是刑法规定的分界线,所以虽然只有16元,其实和4999元一样同属Theft / Fraud under $5000。

        之所以这么一个简单的行为会有三项指控,是因为刑法必须对所有行为作出规定,以使公民规范自己的行为,使警察依法行事,法官能准确定罪。如果犯案人只是将物品拿出商店,那么罪名就只有Theft和Possession of property obtained by crime。如果犯案人将物品给了别人,那么犯案人将获一项指控Theft,而那个别人将获一项指控Possession of property obtained by crime。如果你买了脏物,无论知情与否,你将获一项指控:Possession of property obtained by crime。如果能明白这些,就不会觉得是在把犯案人往死里整了。

        警察几乎每天都要处理类似的案件,涉及的华人比例是很低的。检察官例行公事而已,不会因为你是华人才这么做。警察倒是有权使用自己的Discretion来决定是否起诉犯案人。通常如果犯案人如果是初犯,所涉金额很低(象这位华人),而且非常诚实地承认自己犯了案并保证以后不再犯案的话,警察是可以将案情记录在案而不起诉。但是警察这么做是要担风险的,他必须说明为什么这样做,而且必须获得受害方(商场代理人,即保安)的同意。可是犯案人通常都是百般抵赖,往往也失去一个让警察使用自己Discretion的机会。

        不过被指控(be charged)并不等于被定罪(be convicted),犯案人必须上法庭向法官解释自己的行为,也许能获法官同情而从轻发落。类似家庭困难,所涉金额低,尤其是初犯(无任何案底)等,法官都会予以考虑而给予犯案人一个机会,称为Diversion,也就是要求犯案人去做多少小时的社区服务等等。

        我总是很欣赏这样的说法: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您解释得非常好, 谢谢!
        • Thanks for sharing.
        • 长知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