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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another logical question, a real law case.

My ex colleague hosted a house warming party. His house has a swimming pool in the backyard. He know there would be kids coming to the party; so he covered the swimming pool so that no one could go into the pool for safety concern. Someone drank a lot and got excited; he wanted to jump into the swimming pool. He removed the cover but my ex colleague noticed. So he asked the guest to come out from the pool and recovered the swimming pool. Someone came, so he went back inside to open front door. The guest went to the pool and removed the cover. He jumped into the pool. He broke his neck and had a permanent damage. He had to sit on a wheel chair for the rest of his life. He sued my ex colleauge, the swimming pool builder and couple other people.

If you were the judge, what would be your vedrict and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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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s, comments and Discussions:

  • 枫下茶话 / 社会 / 俺也给CBC写封信,表示一下不同声音
    Lu Zhou

    看到OLDYOU 网友写给你们“关于那个患精神病母亲自杀事件”,我很难过,很多网
    友对于CAS 表示质疑,我也不认识事件当事人,我了解事情经过也是通过网络和新
    闻,我想表达不同声音
    1。CAS 在这个事件中,我认为是尽心尽力了
    2。这是个悲剧,我想通过悲剧,应该让新移民认识到家庭关爱得重要性
    3。希望你们可以呼吁新移民要减少压力,社会要多关心新移民精神方面问题
    • I would cosign it if you can add 1 more point. 4. A lot of Chinese immigrants have serious misunderstanding about CAS, can you please investigate the reason bhind it.
      • 这个太难了,涉及文化冲突的话题。我觉得媒体可以详细介绍CAS工作流程,制度,每年那些孩子死亡数字是怎么来的。不过这都不能改变人们先入为主的观点。比如一个人认定了CAS邪恶,如果媒体有替它辩解的言论,他会认为媒体和CAS同流合污,而不会改变自己的看法。
        • well, I am not asking CBC to defend for CAS. I may be wrong myself but I think CAS is not doing a bad job (of course, not perfect); so I don't understand why some Chinese immigrants have very negative view on CAS.
          Was that due to their terrible personal encounter with CAS? or heard stories from friends' friends?

          I saw discussion thread mentioned a lot of children were died in the custody of CAS (it was not even true) or someone also pointed out children monitored by CAS have poor academic results (true but is that CAS responsibility?)

          I often tell other Rolians why I am invloved in this issue in such high profile is because I don't want other parents would not approach CAS when CAS may be their last resource.
          • 每个族裔都不喜欢孩子被别人抢走,这点上东西方人并没什么不同。不同的是在面对和处理CAS上门时的表现。你发现没有,很少西方人在外人面前痛哭流涕歇嘶底里,而中国人喜欢这样,反应越强烈越表明自己对孩子关爱,你要拿走我的心肝我当然觉得天塌了,
            我的表现当然也就是天塌了的表现。结果是你越歇嘶底里别人越觉得你不会控制情绪,就越发要隔离孩子。如果你认定了对方夺走你孩子就是要加害于他,那你的表现会更离奇,所以你呼吁家长应该认为CAS是last resource,相信他们,我觉得很有必要,只有这样积极同他们合作才是最快让孩子回来的办法。说的广泛点,任何纠纷都应该抱着合作的态度去解决,不管是婆媳矛盾还是夫妻关系,哪怕是离婚,要是打定了主意我输了也绝不让你赢那你肯定输的比对方惨。


            另外中国人在处理家庭纠纷(暴力)的观点和西方不同。中国人坚信血浓于水,坚信家庭纠纷发生时外人不应介入,不论是打老婆,还是打孩子,都是爱的表现,爱你和打你一点不矛盾,这个现代西方人是不理解的,到退300年他们和我们一样,到处打老婆孩子,当时的法律不但不禁止,还特别赋予一家之主这个权利。

            对于孩子的利益被父母侵犯,解决之道我觉得就2种,一种象现在的中国那样:很简单,不管,除非孩子直接被父母虐待死,父母才被法律追究。要不就象西方这样不尽人情,只要发现苗头就强行把你们隔离。中间道路不是没有,施行起来太难。
            • 你越歇嘶底里别人越觉得你不会控制情绪,就越发要隔离孩子. I just read the article posted from cruiser99 and it virtually have the same wording.
              打老婆是爱的表现 - let me ask my wife. Just joking!

              Thanks for your explanation. I guess I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after reading your comment and article from cruiser99.

              I guess I may be a little too westernized.
              • It's culture difference. Many Chinese won't hold there feeling in public while the western culture see express feeling in public as weakness.
                I remember in one movie one mother request her children don't cry in the father's funeral .

                The other big culture difference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s and children. Many Chinese parents prefer to have tight relationship with adult children and even living with adult children under same roof. Most western will look down on somebody if he live with his mother.
            • 亚洲人很情绪化。不管韩剧日剧,里面哭闹场面占很大部分。个人禁止小孩看,不喜欢小孩成为那样。
      • 这个很重要,一定要写
        • thanks.
    • not necessary. if CAS 尽心尽力了, why not just let 3 party to look into it? white will be white and black is black, no matter people look at it or not.
    • 我就“自杀”事件向公司其他族裔(多于10人)调查了一下。竟然都一致认为CAS处理的简单粗暴了些。看来并不是国人对CAS的认识问题。我对CAS没有框框,没有成见,只是中性表述。
      • 他们的表态也取决于你描述的完整程度。
        • 是这样,所以我这调查结果不能用来判定什么。我做的是尽量的中性表述。其实个人认为CAS把孩子带走是有必要的。
      • Did you watch the most recent 26分鐘見証實錄 from FairChild?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A husband called 911 and complained about kidnapping of his wife who has 老年癡呆症. The police did not help because they believed it was a family issue. He turned to media and his MP and got a lot of supports. Eventually, CBC also launched an investigation and discovered the other side of the story. CBC interviewed the son, wife's closed friend and her brother. CBC didn't make any conculsion of their findings. But at the end, even the MP who supported the husband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hestiated to continue her support in this matter.

        I am NOT saying you mislead your colleagues. But what you know (or what I know) may be only 1 side of the story. Did we hear the story from CAS workers, doctors, nurse, police officer or even the patients visiting the clinic? Have we get the professional opinion from psycharist and other non CAS social worker who is specialised to take care mental ill patients.

        The timing is perfect that 26分鐘見証實錄 has this report from CBC. Unfortunately, it is only Cantonese.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的确不看FairChild,请问是谁kidnap他的妻子,是儿子,娘家人还是政府机构?如果是政府机构的话, 具体程序和执行上有无及时通知到相关亲人并得到回复?
          再来,这位老翁并没有像loveblue母亲一样悲愤自杀的话,但你对因果倒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就是kidnap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老翁的痛苦和complain. 你已经在这一个结果轻微(没有自杀)的事实举例上默认了这个因果关系, 为何在loveblue说不认为是A->B呢?
          • 娘家人 took the wife away. It was an interesting report.
            • 我还是谈了一下因果, 刚修改了一下原帖.请看
              再来,这位老翁并没有像loveblue母亲一样悲愤自杀的话,但你对因果倒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就是kidnap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老翁的痛苦和complain,闹到了CBC甚至MP和法庭. 你已经在这一个结果轻微(没有自杀)的事实举例上默认了这个因果关系, 为何在loveblue悲剧事件说不认为是A->B这个因果关系呢?

              你觉得有什么地方在判断上出问题了吗?
              • "kidnap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老翁的痛苦和complain. 你已经在这一个结果轻微(没有自杀)的事实举"例上默认了这个因果关系" Did I give you this impression or understanding? That was not my intention. I never meant it.
                • 那老翁要极力反抗的是他人的什么行为? 老翁个人认定有人做了他认为是"kidnap"的行为,所以做了很多反抗和维护自己权利的动作,先不界定这是否是"kidnap"(比如后来的认定如何), 但他人行为直接导致老翁愤怒和抱怨这个因果关系还要讨论吗?如果我的分析有漏洞请指出.
                  • CBC didn't make any conclusion and I don't want to make any conclusion either. And I know you don't like I say "what if" but if..
                    If there is a husband (and father) caused his wife and son unhappy for years (don't know how). The son finally escaped and moved far, far away from the father. The wife's brother helped her to go back to her home in England with support from the wife's closest friends. If what I tell you is truth, what is 因果?

                    If someone like the MP and othr media who just took the words from the husband, the 因果 is very simple, the wife's brother action to take away the wife is 因 and the husband's pain is 果. Am I right?

                    But if you look at the full picture and get the input from other people, including his own son. Can I say his own behaviour is the 因 and the pain is 果; so he ate his own 果.

                    I am really not good at this 因果 things.
                    • 你的那些what if一旦是事实也是造成"kidnap"行为的直接原因,并非老翁的反抗和complain直接原因和行为对象,老翁的事件因果理清. 后再来谈这行为是否正确.画事件发展因果流程图,必定是三个节点的连线A(k的原因)->B(k的行动)->C(老温反抗行为),而不是 A->C, B->C.清楚了吗
                      • 唉,不怕逻辑不好的人,就怕逻辑不好还认为自己好的人。你既然用→ ,你难道连最基本的传递规则都不知道?A → B,B → C => A → C
                        • 有意思,你觉得去掉B, A->C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吗? 老温的complain是由A直接引起的吗? 就像你转动方向盘A,带动中间的传动装置B, 才会导致前轮C变化, 你B拿掉不要了, A和C是两个没有直接联系的个体了. -> 代表的事件的前后承接关系.跳过一个环节失去直接联系.
                          我知道你在考虑简单的逻辑关系,我在考虑事件的前后承接关系构成一个完整的故事,故事本身包含的各个事件前后承接是密不可分,跳过一个就拆散了这个事件的紧密性..同时如果不正确的把各个事件联系起来,就会错误判断整个事件的前后承接和因果关系.(A->C, B->C是看不出A->B的关系的是吗? 这样联系事件的流程图就是有缺陷的.)
                          • another logical question, a real law case.
                            My ex colleague hosted a house warming party. His house has a swimming pool in the backyard. He know there would be kids coming to the party; so he covered the swimming pool so that no one could go into the pool for safety concern. Someone drank a lot and got excited; he wanted to jump into the swimming pool. He removed the cover but my ex colleague noticed. So he asked the guest to come out from the pool and recovered the swimming pool. Someone came, so he went back inside to open front door. The guest went to the pool and removed the cover. He jumped into the pool. He broke his neck and had a permanent damage. He had to sit on a wheel chair for the rest of his life. He sued my ex colleauge, the swimming pool builder and couple other people.

                            If you were the judge, what would be your vedrict and why?
                            • 越扯越远了。
                              • I just want to illustrate logical thinking may not work well in our legal system. So sku's logic may be prefect (I don't know) but when it comes to court, the result may be quite different.
                                • sure. I could see that. what I was trying to say was your example was kind of remote to server the purpose. Hehe..
                            • 对不起, 我不是judge,我只连直接因果.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事件逐个列出.
                              1. 你同窗Swimming pool盖好防止意外
                              2. 一个客人要拉开塑料盖子, 你朋友发现了, 意图劝阻.
                              3. 又有人进来, 主人出去迎接, 放下了这本来要跳进去的客人
                              4. 客人摔成重伤.

                              在整个事件中只有3->4是有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1,2我没有看到其之间或和3,4有直接连接关系.但是2中可以旁证说明, 客人在跳之前主人是知道其意图的, 但主人没有把客人带离危险区域. 导致3->4的发生.

                              所以3. 更完全的描述是在主人知道客人要往游泳池跳要发生危险的情况下, 由于去开门接待其他客人疏忽了危险尚未完全消除.导致客人还是跳了 -> 4. 客人重伤.

                              因果关系就是这样, 接下就是责任认定了. 那需要查法律条文了
                              1. 在自己的属地, 导致客人受伤是否主人要承担部分责任
                              2. 在主人知道客人要有危险, 但没有全力阻止事情恶化,由于疏失造成客人重伤, 法定是否有责任承担义务
                              3. 承建商是否需要一同承担连带责任.(比如非标准施工, 导致游泳池危险, 该有安全提醒标志, 没有达标等等) 一切按照条文对应办理
                              4. 这很关键, 就是游泳池要达到如何状态才能够判定符合安全标准.我不是这方面专家,但如果有一条该做到而主人或者承建商没有做到依然开放给客人进来的话, 导致的后果可能的确要负责.

                              但最后责任认定依然不会影响3->4的因果关系和事实陈述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那照你这逻辑,那些快餐店岂不是白立个牌子说明“此地湿滑,请小心”?岂不是白在咖啡杯上写“热,请小心”?你要是做法官。。。不敢想啊
                                成年人是否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当已经被他人警告不要做的事,私下去做,是否是自己意志所为?在他人已拒绝的情况下去强行动他人的东西,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私有权?你这么简单的一刀切,比CAS更不人道啊。。。那loveblue的丈夫的确可以考虑告他们的大楼的施工商,管理员等,怎么没把阳台用铁丝网起来,怎么没立个牌子说跳楼危险。。。
                                • 这就是责任界定的奥妙,这提醒标语不是随便写的,而是根据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醒目的地方表明该产品可能发生的对客户的伤害, 这样客户再导致问题, 商家受法律保护.
                                  麦当劳如果不立牌子,客人滑倒就是快餐店责任.麦当劳客人热饮烫伤事件是真实事件.所以在在热饮上注明危险提示.

                                  所以责任界定要结合因果关系和法律条文对照看, 但因果关系依旧不变.
                                  • 麦当劳没提醒客人地板滑,客人因不知道而未注意,加上地板滑而摔跤了。麦当劳未提醒客人是主因。后来,麦当劳提醒了地板滑,但是客人因自己平衡能力不好和地板滑而摔跤了。客人对自己的平衡能力作出了错误的估计是主因。怎么能说一样呢?
                                    何况那个主人家是私家,并非公众或者商业场合。游泳池也已事先覆盖好。后来还阻止过那个人去跳游泳池。那人还要去跳游泳池,这个还能说主人是主因么?那人已经是成年人了,主人也不是这个人的监护人,不负有时刻监视的责任。话说回来,就算这个不是成年人,而是小孩子摔伤。首先应该负上责任恐怕也是小孩的监护人。
                                    • 麦当劳热饮时间是已经发生过的美国经典案例,我不再多做解释.引用经验法则就可以了.你自己对照着看对错. 至于HKchan的案列.我只浅谈自己看法.如果有不当,可以一同讨论.也建议对照loveBlue的案件和麦当劳事件一同比较.
                                      本文发表在 rolia.net 枫下论坛几乎在全球范围内,“麦当劳咖啡烫伤案”(Liebeck v. McDonald’s Corp.,1994)家喻户晓,声名狼藉,其真相众说纷纭,扑朔迷离。
                                        
                                        一个流传甚广的故事版本是,一位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喝咖啡,一不小心被烫了一下,居然在腿上烫起了一个水泡。老太太本来没想打什么官司,却被身旁一个无事生非的律师看在眼中。他主动上前说:“夫人,请不要走,我是律师,可以免费帮助您打这个官司。”俗话说,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老太太福星高照,歪打正着,竟然赢得了三百万美元的巨额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婆,令世人跌破眼镜,笑掉大牙。
                                        
                                        时光流逝,白驹过隙。案发十余年之后,回首往事,根据对案情内幕的深入挖掘和诉讼细节的法律分析,麦当劳咖啡案的实情,以及麦当劳公司是否应对其滚烫咖啡负有赔偿责任的问题,远比街谈巷议、道听途说的“小道新闻”错综复杂,启人深思。
                                        
                                        这个案子的主角名叫斯黛拉·莉柏克(Stella Liebeck),当时已有七十九岁高龄,家住新墨西哥州,退休前是超级市场收银员。1992年2月,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售价四十九美分。驶离餐馆后,莉柏克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外孙便停住了车。
                                        
                                        当时,老太太坐在前座乘客位,把杯子停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两腿之间,致使大腿内侧、股腹沟、外阴部、前臀等处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百分之六。
                                        
                                        在医学术语中,烫伤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面积”和“深度”。皮肤表皮的烫伤属于“一度烫伤”,皮肤红肿,感觉疼痛,但数日后便可痊愈;在伤及真皮的“ 二度烫伤”中,皮肤表面长出水泡,疼痛难耐,但一至二周内便可痊愈;伤到真皮深处的烫伤,则需要三至四周的时间才能痊愈。真皮到皮下组织之间的深度烫伤,就是最严重的“三度烫伤”,伤口变成白色,感觉不到疼痛,皮下组织完全坏死,即使治愈,也永远无法恢复原有功能,当伤害范围过大时,还需要进行植皮手术。 “三度烫伤”大都因高温导致,或温度仅为“次高温”,但却像“热水袋”式烫伤效应一样,因较长时间作用而引起。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炒菜、煮粥、煲汤、泡茶、冲咖啡时,因疏忽大意,偶尔造成过“一度烫伤”或“二度烫伤”,但“三度烫伤”比较罕见。在麦当劳咖啡案中,为何泼洒了一杯咖啡,竟然造成当事人极为严重的“三度烫伤”呢?主要原因为:第一,当年麦当劳出售的咖啡,确实烫得令人难以置信,温度比同业高出了 10℃~16℃,细节待后详述。第二,莉柏克已是年近八旬的老人,皮肤几乎像婴儿一样娇嫩。第三,女性两腿之间的“敏感部位”,恰好又是全身皮肤中最娇嫩的部位。第四,滚烫的咖啡并非泼洒在光裸的皮肤上,数秒钟后自动流失,而是倾洒在老太太身穿的薄布裤子上,当时没有也很难迅速剪开裤子,结果造成了“热水袋”式的烫伤效应。
                                        
                                        可怜的莉柏克住了八天医院,总算脱离了生命危险,出院后卧床不起,直到两个多月后,伤口才逐渐痊愈,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中难以自如行走。因“敏感部位”惨遭烫伤,老人蒙受了极大的身心痛苦,甚至险些造成了生命危险。尽管莉柏克的女儿未雨绸缪,为母亲购买了医疗保险,尽管莉柏克本人享有联邦政府提供的六十五岁以上老人医疗补贴,但是,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仍然相当惊人。
                                        
                                        伤势初步稳定后,莉柏克的女儿愤愤不平,遂给麦当劳写了一封报怨信,以咖啡过烫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照顾病号的误工费等,共计两万美元。可是,麦当劳目光短浅,刚愎自用,不肯“破财免灾”,仅同意支付八百美元“安慰费”。但是,莉柏克全家不肯轻易善罢甘休。
                                        
                                        没过多久,莉柏克的女儿偶然结识了一位名叫摩根(S. Reed Morgan)的得州律师,此公精明老辣,经验丰富,擅长赔偿诉讼,曾为一位被咖啡烫伤的顾客提供法律服务,与麦当劳折冲交涉,最后达成庭外和解,赢得了一笔两万美元的伤害赔偿。初步了解案情后,摩根律师判定,老太太的伤情令人震惊,两腿之间“体无完肤”,麦当劳难逃法律责任。于是,莉柏克鼓足勇气,以咖啡质量缺陷、危及人身安全、酿成责任事故为由,一张状纸把麦当劳告到了联邦地区法院。
                                        
                                        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案中,消费者只要举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往往就可以胜诉。在麦当劳咖啡案中,适用的法律是民事侵权,其法律根据为,麦当劳公司是快餐店的拥有者,有责任和义务对顾客主动提供保护;如果咖啡温度过高,而且没有事先警告,致使顾客遭受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则顾客有权起诉赔偿。如果侵权行为属于“轻率的”和“恶意的 ”,原告赢得官司之后,不仅会得到实际损害赔偿(偿还医药费、误工的薪酬等),而且还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巨额惩罚性赔偿。
                                        
                                        1994 年7月,“麦当劳咖啡案”开庭时,新闻媒体一反常态,站在了大公司麦当劳一边,对原告冷嘲热讽,挖苦调侃。陪审团也觉得此案滑稽可笑,荒谬绝伦,以为原告只是被烫出了几个水泡而已,琐事一桩,不足挂齿。可是,当陪审团看了医生的诊断报告和受害者的伤情照片后,皆感惊心动魄,极度震撼,这个貌似荒诞不经的烫伤案,显然非同寻常,不可低估。
                                        
                                        可是,伤势触目惊心,照片惨不忍睹,遭遇令人同情,并不能从事实和法律上证明麦当劳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常言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众所周知,咖啡是用嘴喝的,不是往裤裆里泼的!控方必须以令人信服的真凭实据,证明的确由于麦当劳咖啡的质量缺陷,以及由于麦当劳公司“轻率的”、“恶意的”行为,导致原告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才能打赢这场“荒谬绝伦”的民事赔偿官司。
                                        
                                        在法庭上,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麦当劳咖啡烫伤顾客的事故是司空见惯的家常便饭?还是偶尔发生的个别现象?在控方律师要求下,法官下令,麦当劳必须公开内部秘密文件和统计数据。令陪审团大吃一惊的是,这些文件和数据显示,在1982至1992年的十年期间,麦当劳总共遭到七百余起咖啡严重烫伤事故的投诉,其中有数十起造成顾客外阴部、股腹沟、大腿内侧等“敏感部位”烫伤,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痛苦。尽管联邦法院从未正式立案受理这些投诉,但暗地里,麦当劳平均每年花费五万美元,偿付因咖啡烫伤引起的庭外和解以及给受害者赔偿一点儿象征性的“安慰费”。
                                        
                                        可能有人认为,麦当劳实在太傻了,为何不在出庭前对文件和统计数字做些“修饰”呢?简单而言,麦当劳根本不敢!输掉一个民事官司,不过赔偿几十万或几百万美元而已,可是,篡改文件和商业统计资料,则是涉及“伪证罪”和妨碍司法的刑事重罪,一旦不慎露出马脚,整个公司将面临万劫不复的灭顶之灾。在此问题上,麦当劳公司的老总比“拉链门”中的克林顿总统要遵纪守法得多。
                                        
                                        言归正传。既然烫伤事故不是个别和偶然现象,麦当劳为何掉以轻心,疏忽大意,对消费者的投诉置若罔闻,对烫伤事故漠然置之呢?辩护律师解释说,麦当劳每年售出大约十亿杯咖啡,十年以来,总共售出了大约一百亿杯,相比之下,同期发生的烫伤投诉事故,只有区区七百余起,即平均每一亿杯才出现七起烫伤事故,事故率为百分之零点零零零零零七,实际上相当于零,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从商业统计和“数字化”管理的角度看,被告律师的辩解貌似有理,实则自食恶果。陪审团认为,在事故率相当于零的数字背后,是七百余位消费者惨遭严重烫伤的可怕事实。在美国的商业法规中,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原则性问题,岂能以统计数字为由,傲慢不羁,冷漠无情,敷衍搪塞,推脱抵赖。此外,律师提醒陪审团注意,常识告诉人们,麦当劳统计的投诉数字只是冰山一角,肯定还有数量众多的烫伤受害者,有苦难言,匆匆离去,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可能有人纳闷,麦当劳的咖啡为何动辄造成烫伤事故呢?控方律师的抽样市场调查显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麦当劳的咖啡确实烫得惊人,在全美快餐业名列榜首。据调查,汉堡王(Burger King)、甜面圈(Dunkin’Donuts)、温迪(Wendy)等十余家麦当劳主要竞争对手出售的咖啡,以及普通美国家庭中饮用咖啡的温度,一般在70℃~75℃。根据笔者的“业余市场调查”,近年来在美国风靡一时的咖啡连锁店“星巴克”(Starbucks Coffee)所售咖啡的温度,一般仅在75℃左右;此外,笔者所在美国公司为雇员提供的免费咖啡的温度,同样仅在70℃~75℃之间。
                                        
                                        可是,当年麦当劳所售咖啡的温度,竟然高达82℃~86℃,比同业整整高出了大约10℃~16℃!烫伤专家出庭作证时指出,如果麦当劳咖啡的温度与同业“保持一致”,原告遭受的烫伤将轻得多。这个轰动全球的赔偿官司,很可能根本就无从谈起!
                                        
                                        那么,麦当劳的咖啡如此之烫,是否系雇员粗心大意,违规操作,或质量管理的缺陷失误所造成呢?对此,麦当劳主管产品质量的副总出庭作证说,咖啡温度过烫,恰恰系严格遵循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根据麦当劳公布的产品质量手册,咖啡应以96℃左右的热水冲泡调和,当完成全部生产程序,最后端到顾客手上待饮时,咖啡温度应保持在82℃~86℃之间。
                                        
                                        接下来的问题是,麦当劳为何无视烫伤事故频发,死活非要把咖啡温度设置在快餐业“ 高不可攀”的危险高度呢?出庭作证时,麦当劳的老总口若悬河,振振有词,自吹自擂,理直气壮。他向陪审团解释说,咖啡温度的设置,并非随心所欲,而是根据咖啡专家的建议。为了提取咖啡的迷人香味,咖啡豆经挑选、烘焙、研磨等程序后,以96℃的热水冲泡调和时口味最好,在82℃~86℃饮用时口感最佳,味道醇厚,尽显神妙本色,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麦当劳每年售出十亿杯咖啡,是位居亚军的“甜面圈”的两倍,在全球快餐业独领风骚,名列榜首,恰恰说明麦当劳的咖啡品质超群,温度恰如其分,消费者对此情有独钟。
                                        
                                        这时,摩根律师抓住破绽,出其不意地追问了一句:“贵公司除了咨询咖啡专家的‘高温’建议之外,是否从顾客人身安全的角度着想,咨询过烫伤专家的专业意见?”麦当劳老总不敢信口开河,随意扯谎,只得老老实实地回答:“没有咨询过。”官司打到此时,被告已处于明显下风。作为全球财富五百强大企业和世界第一大连锁快餐店,麦当劳刚愎自用,执迷不悟,把咖啡温度设定在快餐业“名列榜首”的高度,在十年期间破费五十万美元巨款“化解”烫伤事故;与此同时,麦当劳从未就“高温咖啡”与烫伤事故频发之间的关系咨询过医学专家的意见,给陪审团留下了极为恶劣的印象。
                                        
                                        对麦当劳更为不利的是,它一方面出售“高温咖啡”,一方面却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未在咖啡杯醒目之处,以法律术语“警告”(Warning)“高温热饮,小心烫伤”,仅以极小字体“提醒”(Reminder)顾客注意。从法律角度看,这是显而易见的疏忽大意,后患无穷的硬伤漏洞,追悔莫及的致命失误。
                                        
                                        麦当劳的律师强调,泼洒滚烫的咖啡会造成严重烫伤,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难道还需要特意向顾客“警告”吗?控方反驳道,麦当劳咖啡的温度高得不可思议,顾客意外失手,泼洒了一小杯咖啡,竟然造成全身百分之六的皮肤“三度烫伤”,竟然花费了高达数万美元的医疗费用,竟然险些造成年高体弱的受害者生命危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个咖啡烫伤案匪夷所思,惊世骇俗,已经完全超出了 “最基本的常识”范畴。
                                        
                                        针对“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假如麦当劳“随波逐流”,在咖啡温度上与全美快餐业“保持一致”;假如麦当劳防患未然,事先以法律术语“警告”高温咖啡可能造成致命烫伤,那么原告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欧美各国格调高雅的咖啡沙龙,冲调和品尝咖啡都是一门艺术。为了追求最佳品味和口感,咖啡的温度的确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当品尝饮用咖啡时,绝大多数咖啡“发烧友”一丝不苟,严格遵循专家的“高温”建议,同时配以精美高雅的咖啡器具。喝咖啡的讲究也很多,比如,当往咖啡里加糖时,应当先用镊子夹起方糖,轻轻放在小盘上,然后再用小匙放入杯中。如果直接用手指或镊子夹糖,一来礼仪风度欠佳,二来极易意外失手,致使滚烫咖啡溅出,造成烫伤事故。
                                        
                                        问题的关键在于,麦当劳是低档廉价的连锁快餐店,不是高尚雅致的咖啡沙龙;麦当劳的主顾是忙忙碌碌、来去匆匆的工薪阶层,不是悠闲自在、附庸风雅的贵妇雅客,不可能有那么多闲情逸致,严格遵循咖啡专家的建议。就品质而言,麦当劳的咖啡平淡无奇,与“品质超群”压根儿不沾边。如果说号称“法国文化象征”的巴黎市中心普罗可布咖啡馆(Cafe Procope)的咖啡能打九十分,咖啡连锁店“星巴克”的咖啡能打八十分,那么,麦当劳的咖啡最多只能打个六十分,勉强及格而已。麦当劳每年售出十亿杯咖啡,凭借的是铺天盖地的促销广告,凭借的是遍布全球的三万多家连锁店,凭借的是快捷方便和价格低廉,而不是其咖啡芳香迷人,温度滚烫,品质非凡,口感绝佳。
                                        
                                        市场调查统计显示,购买麦当劳咖啡的顾客,大约有一半并未在店内饮用,而是或携至车上,或返回家中,或抵达办公室之后才开喝。另外,麦当劳使用的咖啡杯,是那种柔若无骨、价廉简陋的一次性纸杯,很容易因意外失手导致咖啡泼洒。因此,如果咖啡滚烫,缺乏法律警告,极易给毫无心理准备的消费者造成无妄之灾。
                                        
                                        正因如此,全美快餐业各巨头皆有自知之明,不敢以格调高雅的咖啡沙龙自居,先后主动降低了咖啡的饮用温度。唯独麦当劳一家妄自尊大,店大欺客,不知天高地厚,不顾事故频发,执迷不悟,无知无畏,特立独行,冷漠无情,财迷心窍,草菅人肤,终于引发了这场轰动全球的司法大案。
                                        
                                        最后,陪审团一致判决,麦当劳出售的咖啡质量低劣,温度过高,毫无必要,不可理喻,在产品安全问题上,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因此,必须承担咖啡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偿付原告二十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考虑到原告不慎失手,亦应对事故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麦当劳公司的实际责任减为百分之八十,赔偿总数相应地由二十万减为十六万美元。
                                        
                                        在这起咖啡烫伤案中,原告及其家人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满打满算只有两万美元左右。由此,在十六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中,其中十四万美元可视为对原告的精神伤害补偿。如果司法裁决到此为止,像麦当劳这样的大公司,腰缠万贯,富可敌国,十余万美元的民事赔偿,只相当于全年销售收入的沧海一粟,九牛一毛,可谓不痛不痒,无关宏旨,根本不值得捶胸顿足,哭爹喊娘,死去活来,痛不欲生。
                                        
                                        接下来,陪审团的判决涉及欧美国家民事案中常见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这是一种赔偿数额大大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其目的是以铁腕严惩侵权和违法者,杀一儆百,以儆效尤!使那些恶意侵权、欺诈造假或负有产品责任的公司企业不寒而栗,闻风丧胆,谈虎色变,永不敢犯。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轻率的”、“恶意的”、“任意的”、“恶劣的”、 “后果严重的”侵权或责任行为,即可适用此项法规。
                                        
                                        经闭门讨论,陪审团判定,麦当劳不但应当承担咖啡过烫、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对顾客的投诉置若罔闻,对数百起烫伤事故漠然置之,其侵权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轻率的”和“恶意的”性质,因此,除了“补偿性赔偿”之外,被告应偿付原告二百七十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这样,一杯售价四十九美分的咖啡,终于造成了麦当劳公司二百八十六万美元的巨额责任赔偿!
                                        
                                        判决公布后,全美震惊,朝野大哗。新闻媒体大肆炒作,避实就虚,歪谈法律,耸人听闻;平民百姓不明细节,道听途说,长吁短叹,怨声载道,痛斥老妇敲诈有术,律师奸诈贪婪,法律荒诞无稽,赔偿高耸入云,陪审团荒谬绝伦。更有贪财好事之徒,连夜赶往麦当劳喝咖啡,唯恐温度不高,就怕咖啡不烫,梦想天降宏运,指望“一烫致富”。但是,麦当劳洞察其奸,防患未然,早已在咖啡杯醒目之处,标明了“高温热饮,小心烫伤”等法律术语警示,同时蔫不悄儿地把咖啡温度降到了70℃~72℃,使做梦发财者乘兴而来,败兴而归。
                                        
                                        不但趁火打劫、做梦发财的主儿未能大发横财,而且莉柏克本人最终也没拿到二百八十六万美元巨额赔偿。主审法官认为,陪审团在认定事实方面基本恰当,判处“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亦相当充足,但是,在此案中,原告本人的责任不可低估,而且陪审团判决的“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意气用事,罚不当罪,矫枉过正,有失公平。于是,法官大笔一挥,将“惩罚性赔偿”由二百七十万一家伙砍至四十八万美元,加上原有的十六万美元“补偿性赔偿”,麦当劳应付的赔偿总额降低为六十四万美元。
                                        
                                        持平而论,主审法官的改判比较公正。尽管麦当劳刚愎自用,罔顾投诉,草菅人肤,责任难逃,但是,在此烫伤事故中,原告本人疏忽大意,不慎失手,其应承担的个人责任,至少应占百分之八十左右。因此,赔偿金由二百八十六万降为六十四万美元,似乎比较合情合理。
                                        
                                        可是,控辩双方皆不同意法官裁定,声称继续上诉。但没过多久,双方突然宣布,两家已达成了秘密庭外和解。原因很简单,原告年事已高,风烛残年,体弱多病,来日无多,如果官司逐级上诉,层层喊冤,旷日持久,遥遥无期,即使最终获得了巨额赔偿,仍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是适可而止、见好就收为宜。而麦当劳出售的咖啡确实奇烫无比,如果继续跟一个年过八旬、惨遭烫伤的老太太对簿公堂,扯皮斗气,纠缠不清,媒体趁机胡说八道,搬弄是非,起哄架殃子,既损害麦当劳的商业形象,又影响全球连锁店的日常生意,还是折中妥协、庭外和解为好。
                                        
                                        多年之后,据法律界权威人士披露,麦当劳秘密支付莉柏克的一次性“和解费”,总金额大约在六十至七十万美元左右,与法官的裁定大致相当。刨去三分之一的律师费,莉柏克大概拿到了四十余万美元赔偿,其附加条件为:受害者全家必须“保持沉默”,不得以写文章、出书、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旧案重提”,不得披露案情和解的内幕和细节,破坏麦当劳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形象。这个轰动一时的大案,终于正式降下了帷幕。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预防热饮烫伤问题上,“麦当劳咖啡案”起到了前所未有的轰动效应和免费广告的宣传作用。通过此案,全美餐馆饭店和全球消费者皆知,意外泼洒了一杯烫咖啡,竟然可能造成近乎致命的人身伤害,竟然可能引发轰动全球的赔偿大案,竟然可能导致数百万美元的惩罚性赔款,绝对不可以置若罔闻,掉以轻心!对于公司和企业老板来说,麦当劳案相当于杀一儆百、当头棒喝的严重警告:别把豆包不当干粮,别把顾客不当上帝,别把消费者投诉不当回事儿!
                                        
                                        值得一提的是,因麦当劳咖啡烫伤事故发生在轿车内,为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意外伤害事件,全球汽车厂商皆从顾客安全着想,在车座旁边精心设计了安全放置饮料杯的特别位置,极大地减少了不慎泼洒热饮的可能性。这种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高度重视的人性化设计,亡羊补牢,防患未然,造福顾客,功在社会.
                                        可能有人认为,一个不足挂齿的咖啡烫伤案,竟然索赔数百万美元巨款,这岂不是把法律当儿戏?这岂不是违背了常理世情?其实,这恰恰正是美国法律的高明之处!在通常情况下,的确应当遵循小过失小惩罚、大过失大惩罚的民法原则。可是,美国有三亿消费者,即使其中的百分之一遭受大公司的恶意欺负,或因遭受侵权和欺诈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害,被迫耗费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或“打假”,也将是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
                                        
                                        因此,只有把违法企业和侵权造假者罚得死去活来,倾家荡产,销声匿迹,追悔莫及,只有使受害者和“打假者”一夜暴富,名满天下,扬眉吐气,心花怒放,才能真正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侵权和商业欺诈,才能从严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和诚实经营,才能最终形成井然有序和善待消费者的良好市场环境。乍看之下,“惩罚性赔偿”违背了常理世情;冷静思考,其实这是高度法律智慧的体现。
                                        
                                        “麦当劳咖啡案”后,美国各州出现了一堆因热饮过烫对麦当劳、汉堡王等快餐连锁店提起诉讼的官司,迄今为止,无一胜诉。但是,律师贪得无厌,无事生非,另辟蹊径,高招迭出。2002年,纽约州两位青少年指控麦当劳公司故意隐瞒快餐食品存在的健康风险,发布欺骗性广告,误导顾客频繁光顾,引发了肥胖症、糖尿病、心脏病等健康问题。
                                        
                                        2005年,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正式裁决,要求麦当劳对“集体诉讼”进行应诉。上诉法院裁决,原告律师有权搜集证据以支撑诉讼,可以向麦当劳公司索要相关的内部资料和秘密文件。麦当劳总部申辩说:“这种千奇百怪的民事诉讼,简直就是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众所周知,麦当劳并未用枪顶住任何人的后脊梁,强迫消费者购买汉堡包。
                                        
                                        然而,就某种意义而言,“麦当劳肥胖案”这类荒诞无稽的官司,并非一无是处。面对官司和民意压力,麦当劳与时俱进,改弦更张,开始尝试改用低脂油,改良菜谱和软饮料,减少油炸食品,增加蔬菜水果,试图重塑自身形象,以焕然一新的面貌赢得全球消费者。
                                        
                                        正是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超级跨国公司的实力越强大,往往越不敢恃强凌弱,蛮横霸道,更不敢肆无忌惮地把利润置于公众利益之上,反而如临深渊,如履薄冰,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在产品质量和顾客服务方面,更不敢玩奸耍猾,稍有闪失。正是在陪审团审判的威慑之下,超级跨国公司不得不视普通消费者为上帝,成为遵奉商业规范、童叟无欺的道德楷模,成为乐善好施、肩负社会责任的慈善大家。信不信由你,“和谐社会”就是这样建成的。更多精彩文章及讨论,请光临枫下论坛 rolia.net
                                      • 拜托,你转的这文和我上面的帖子究竟有啥关系?麦当劳后来不是在杯子上注明了小心高温了么?
                                        甚至在它没有注明前,法官都认为”在此烫伤事故中,原告本人疏忽大意,不慎失手,其应承担的个人责任"。何况你这整个案子和我原帖并不冲突。
                                        • 很简单,咖啡是直接造成客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法庭辩论围绕咖啡展开并打开缺口,当事人是失手(LoveBlue也许是有精神不稳定),但如果不是这被热咖啡(如果不是CAS强行孩子被夺走), 不会最终烫伤(LoveBlue不至于自杀).对照看.
                                          • 我只是有点感到很奇怪,我确定因果,在这个案例无论责任判定怎样, 都给加拿大社会带来改善,使社会更趋向人性化.如发现CAS确存在弊端,补偿受害人家属,或者/并且改善CAS服务质量细化流程,有百利无一害.为何有人偏要百般回避一些显而易见直接因果关系呢?我最后问您究竟为何而辨?
                          • 你到底是要讨论什么呢?在这个老翁的案子里,A他对女方长期的abuse,导致B女方家人带走了女方,导致C老翁因此而愤怒不满。但是广泛来讲A不一定导致B,A还可以导致XYZ。所以不能推出A一定导致C。
                            但是此个案中A导致了B,所以B又导致了C。当回头来看时,的确可以说在此案中A->C,故B可以被忽略掉。这也是为什么后来没人再支持此老翁。因为大家都发现真正的原因不是B,而是A


                            在loveblue的案子里,又略有不同。A她有精神疾病。B是CAS带走了孩子。C当事人自杀。很不幸,以我对精神疾病的一些了解,我必须说,A的确可能直接导致C, 而B并不是必要因素。并且,B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导致C。你顶多可以辩解说,A and B 一起导致了C。 即使是这样,我还是得说,其实B并不是必要因素,顶多是个催化剂的作用。如果要追究主要责任,B是算不上主要责任的。
                            • 谢谢你, 你终于说出了我要说的话啊, B是这个事件的关键点是吗, B->C如果是必然的, 那么B为什么不可以是XYZ呢,一旦如果XYZ让老翁接受的话, 就没有C了是吗.
                              看loveblue, CAS领走孩子的行为是整个故事的关键点B, 导致了母亲自杀C, 我一开始就说为何不改进B变成B+ 或者XYZ来以关心母亲精神状态和孩子健康并重的解决方案呢? 那么整个故事因果就是A->B+->D了是吗.
                              • 你果然很喜欢看东西看一半就急着要辩论啊,你到底有没有看我帖子的内容啊,请你再看一遍8.
                                还有,“关心母亲精神状态和孩子健康并重”,如果加进这些,当然好。CAS不仅对“孩子的健康”重视,他们也已经主动给母亲预约了精神病的门诊,尽管“母亲精神状态”其实不是他们的责任范围。如果说CAS的处理方法还可以更软性,因为不知道当时具体情况,我也不好评论,或许他们可以更改进,但是主要责任却并不在他们身上。 社会上其实有不少关于精神健康的资源,但是真正该”关心母亲精神状态和孩子健康并重“的人没有负起责任的话,有再多资源也是枉然。我并非说CAS完全不能改进,但是看来看去,此事中把责任全推卸在CAS头上就太过分了。

                                为了防止你再看贴不仔细,我就再copy一遍:
                                “在loveblue的案子里,又略有不同。A她有精神疾病。B是CAS带走了孩子。C当事人自杀。很不幸,以我对精神疾病的一些了解,我必须说,A的确可能直接导致C, 而B并不是必要因素。并且,B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导致C。你顶多可以辩解说,A and B 一起导致了C。即使是这样,我还是得说,其实B并不是必要因素,顶多是个催化剂的作用。如果要追究主要责任,B是算不上主要责任的。”
                                • 因为我们先看到了C,知道是有B直接引起的,知道了B,才推出是A导出的.两个案子事实因果关系都不随最后判定责任而改变.这是固定的事实因果.
                                  所以hdcan不承认bluelove案子中的B->C, 确默认老翁案子中的B->C.我指出是否该纠正一下.

                                  而我一直是说先确定直接因果关系, 再根据条令判定责任, 这条理应该很清楚吧.

                                  接下来再谈责任, CAS也许对保护自己机构人员上有很多法律守则规定(先不谈是否符合人性合理,如果受法律保护,在新法生效前旧法一直有效), 可能就没责任了. 也可能法律没有规定如此明细. 那就惨了, 根据因果关系来看导致当事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责任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导致他人致死),或者民事责任(受害人民事起诉寻求赔偿)

                                  再来, 就算法律这次保护了CAS, 法律不是死的, 通过悲剧我们发现了原来员工守则有不细致的地方, 导致了不能真正给社会带来正面的效果, 修法补充并生效....

                                  如此循环....

                                  这就是法制社会的游戏规则, 所以麦当劳的热饮惨赔了第一个烫伤客人大笔金额, 从而增加提示并的到法律认可. 再发生同样因果的烫伤事件. 尽管因果仍然存在, 但不再负法律赔偿责任了.
                                  • 首先一直跟你辩论的叫hkchan,不是hdcan。。。真是无语了。其次我没从hkchan的帖子里看出他“默认老翁案子中的B->C“,不知道你怎么看出来的。最后,你难道还是没有读我原帖的内容?还是选择性失明?要我再贴一次?
                                    “在loveblue的案子里,又略有不同。A她有精神疾病。B是CAS带走了孩子。C当事人自杀。很不幸,以我对精神疾病的一些了解,我必须说,A的确可能直接导致C, 而B并不是必要因素。并且,B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导致C。你顶多可以辩解说,A and B 一起导致了C。即使是这样,我还是得说,其实B并不是必要因素,顶多是个催化剂的作用。如果要追究主要责任,B是算不上主要责任的。”
                                    • 看来你是个认为转动方向盘,轮子必然改变方向的人,传动杆是催化剂了.到此为止.谢谢讨论.
                                      • 我都不知道你从何理解出这样的,如果你不愿意仔细读别人帖子,也缺乏能力理解别人的话,那也不要把自己理解的话硬塞到别人嘴里。跟你讨论,我也觉得是放弃了好。
                                        • 如果你无视那么多人对CAS的行为认为的确是导致母亲自杀的直接原因的话,你才是真正的无视他人帖子的模范.
                                        • 同样CAS事件如果不是被广大华人认为是导致母亲自杀的最直接原因的话,会引起如此关注吗? 大家还去MP complain个啥? 这也是事实.
                                          • I email the story to my MPP but not because I think it was CAS mistake. It was never mentioned in my email. I asked for an inquiry, to find the truth and avoid similar disaster in future.
                                            I prefer not to jump to conclusion.

                                            But I won't speak on behalf of other who email to their MPP, if there is any.
                                            • Your mail is an inquiry mail rather than a complaint letter.
                                              • Yes, I always want to know the full truth (if possible) because we start blaming anyone. It is just like you want to put together A B C D E first and then investigate their relationship.
                                                • 是的,理解.所以那些complaint letter就先认定了CAS行为和母亲自杀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希望上报MP,CSS等相关上级和机构,以引起重视和彻查.只是这种信函的措辞会更强烈一些.
                                                  • this is the part that I like Canada. We can have our own views and individual approach to a problem. We argue but I think it is healthy.
                                                    • 很感谢你的所作的努力.好人定有好报.我的理想社会也是一个法制键全但充满人情味的地方.加拿大的确比中国离我心中的乌托邦靠近很多.但还是有很多改进空间的. 幸会.
                                                      • well, we have to work harder. The way I see our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s there is always white and black. There are policies that we have to follow, e.g. manger cannot use car that is more expensive than 30,000.
                                                        But there are a lot of grey areas that we can use our judgements, the 人情味 that you always refer would fill in this gap. And we have to balance between 人情味 and policies. If there are so much room left for judgement (人情味), then we may leave too much room for corruption.

                                                        It is a learning curve.

                                                        However, I hope we would have a Rolian like 黃志華 who can serve our community and represent our voice.
        • 这个节目英文版本cbc放了好几次了
          所谓的罗生门,的确不能只听一个人的陈述。
          • do you remember the name of that woman?
            • sorry, I don't remember. But you can certainly google it....
              • I can't google it because I forgt the name. It was interesting to see the Mp reaction when she found out more and I want to avoid making the same mistake by jumping to conclusion too ea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