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关心母亲精神状态和孩子健康并重”,如果加进这些,当然好。CAS不仅对“孩子的健康”重视,他们也已经主动给母亲预约了精神病的门诊,尽管“母亲精神状态”其实不是他们的责任范围。如果说CAS的处理方法还可以更软性,因为不知道当时具体情况,我也不好评论,或许他们可以更改进,但是主要责任却并不在他们身上。 社会上其实有不少关于精神健康的资源,但是真正该”关心母亲精神状态和孩子健康并重“的人没有负起责任的话,有再多资源也是枉然。我并非说CAS完全不能改进,但是看来看去,此事中把责任全推卸在CAS头上就太过分了。
为了防止你再看贴不仔细,我就再copy一遍:
“在loveblue的案子里,又略有不同。A她有精神疾病。B是CAS带走了孩子。C当事人自杀。很不幸,以我对精神疾病的一些了解,我必须说,A的确可能直接导致C, 而B并不是必要因素。并且,B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导致C。你顶多可以辩解说,A and B 一起导致了C。即使是这样,我还是得说,其实B并不是必要因素,顶多是个催化剂的作用。如果要追究主要责任,B是算不上主要责任的。”
为了防止你再看贴不仔细,我就再copy一遍:
“在loveblue的案子里,又略有不同。A她有精神疾病。B是CAS带走了孩子。C当事人自杀。很不幸,以我对精神疾病的一些了解,我必须说,A的确可能直接导致C, 而B并不是必要因素。并且,B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导致C。你顶多可以辩解说,A and B 一起导致了C。即使是这样,我还是得说,其实B并不是必要因素,顶多是个催化剂的作用。如果要追究主要责任,B是算不上主要责任的。”